本報8月26日訊(記者 唐愛平)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usb》(〔國辦發2014〕38號)(簡稱《意見》)。《意見》明確進一步推動天津、河北、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 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到2017年,試點地區基本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2007年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天津、河北、房屋買賣內蒙古等11個省(區、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取得了一定進展。今後幾年,將進一步推進試點工作,促進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有效減少。
  《意見》明確了工作目標,即積極探索建立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隨身碟勵約束機制,到2017年,試點地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試點工作基本完成。
  《意見》提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嚴格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試點地區將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到基層,不得突破總量控制上限。合理核定排污權。試點地區應於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現有排污單位排污權的初次核定,以後原則上每5年核定一次。試點地區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排污權,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排污ssd固態硬碟權。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試點地區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和抵押等權利。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要以有償方式取得。規範排污權出讓方式。試點地區可以採取定額出讓、公開拍賣方式出讓排污權。新建項目排污權和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原則上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取得。加強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排污權使用費由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收取,全額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排污權出讓收入統籌用於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繳納排污權使用費金額較大、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排污單位,可分期繳納,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首次繳款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40%。
  《意見》要求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規範交易行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控制交易範圍。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各試點省份內進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僅限於在同一流域內進行。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商務中心地區不得進行增加本地區污染物總量的排污權交易。工業污染源不得與農業污染源進行排污權交易。激活交易市場。試點地區要積極支持和指導排污單位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減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餘排污權”參加市場交易;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加強交易管理。排污權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由相應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跨省級行政區域的排污權交易試點,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和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  (原標題: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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